香港法律年度典礼告诉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虚无缥缈的概念,而是在它成熟时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宣示出来的、受到社会尊崇的职业群体。
他们会过着令人羡慕的体面生活。只要出现与职业要求不合的行为,就应视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就应予以惩戒。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律师协会应确立共同的价值选择。有无共同价值,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与否的精神标准。贰 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藤尼斯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认为:共同体是一种有机的、浑然天成的整体,是一种持久的精神与意志相统一的共同生活。还原事实以及向对方提出异议甚至抗议,也都是为了求得公正。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是共生共伴、同长同成的关系。
他们用相同的方法从业进而推动形成共同的职业。其三,是为了彰显香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表明法律人的团结与协作。另一方面,普通法本身又是如此博大精深,迫切需要从历史的角度进行理解。
但是,与历史上许多文学著作一样,这部小说对社会变革的影响被明显夸大了。当然,对本土文学资源,尤其是小说的解析,学者们也主要立足于文学经典进行解读,远者如民国时期法学家萨孟武先生的《水浒传与中国社会》、《西游记与中国古代政治》 ,近者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尹伊君先生新近出版的《红楼梦的法律世界》, 而以现当代小说为对象的研究则付之阙如。特此说明,也请熊老师海涵。六 那么,对于80多年之后的中国读者,这本书的价值又体现在何处呢?在当代中国,尽管法律与文学研究尚处起步状态,但是,通过苏力、冯象、梁治平、徐忠明等学者的不断努力与推动,该领域已引起广泛关注。
该法案还突破旧制,授权大法官法院可以决定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而无须将其提交普通法法院,这就避免了法院之间因相互转送案件而导致的拖延。当然,尽管受到热烈欢迎,一向对版权问题非常敏感的狄更斯还是直言不讳,表达了他对自己作品在美国频频被盗版的不满,并呼吁早日制定国际版权公约,以保护英美两国作家共同的著作权益。
议会休会期间,他常被派驻外地,采访地方选举中的新闻。因此,当自己的小说1846年再次被人盗版时,他干脆不采取任何维权行动,正如他在信中所言:法律的傲慢与粗暴,实在已经到了让人恼怒到忍无可忍的地步了。《匹克威克外传》、《远大前程》中,也都有对弗利特、纽盖特等伦敦几座主要监狱的描述。很快就有法律人士指出,大法官法院的确曾存在司法弊端,但在《荒凉山庄》开始连载前,清除弊端的改革已经开始,小说反映的情况已非现实情形。
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即一位英国法律史学家如何围绕一位伟大作家的文学作品,条分缕析、逐步梳理,为我们复原狄更斯时代的法律图景,阐释当年的司法背景与法律问题。比较正确的译名是《视狄更斯为法律史学家》,即从法律史的角度,阐释狄更斯的作品(View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这部巨著讲述了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到1875年司法改革时期的英国法历史,被誉为该研究领域最为全面,也是最为出色的作品之一。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一书对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者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827年,狄更斯开始了自己短暂的法律生涯。比如,他一直弄不清楚,为什么博士院的法官既可以审理遗产继承案件,又可以审理宗教和海事案件。
马修·黑尔亦曾如此描述普通法:普通法就像阿戈尔英雄的战船,从过去航行到了今天,尽管船舱里的东西可能全都变了,但从外观上看,它却还是原来那艘船。他并不熟悉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作品中所犯的法律常识性错误也不止一处。
长期以来,被引入、译介乃至被津津乐道的英美法著作,更多是关于美国法的作品,而真正以普通法历史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并不多,国内学者有分量的相关专著也不多见。但在我看来,一个人如果没有远远超出一般课本更多的历史知识,他是不可能理解英国法律的。距离该领域的奠基之作,詹姆斯·怀特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与表达的性质之研究》出版也还有45年之久。从威灵顿学堂辍学后,他去查尔斯?莫洛伊律师事务所应征,成为那里一名律师助理。前已述及,狄更斯作品中,涉及19世纪早期英国法的内容俯拾皆是,既有宏大场面的描述,也有生动细节的刻画,若不具备深厚的法律史学功底,显然是无法理清脉络,说明问题的。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作者霍尔兹沃思本人就是英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的权威。
主人公匹克威克先生在旅途中结识了机灵能干的小伙子山姆·威勒,打算雇他当仆人,回家后就与房东巴德尔太太商量此事。译事艰难,能力有限,其中当然难免错谬。
为了达到批判目的,狄更斯对英国监狱消极一面的描写是夸大了的。三 关于狄更斯早年的法律经历,霍尔兹沃思并未过多介绍。
狄更斯早期作品中的法律人,善恶对立十分分明,要么是作恶多端的讼棍,如《匹克威克外传》中的道森与福格,《老古玩店》中的布拉斯兄妹,要么是善良正直的律师,如《匹克威克外传》中的范基、《大卫·科波菲尔》中的威克菲尔。1840年,狄更斯还做过一次陪审员,参加了对一名怀疑被其母杀害的婴儿的验尸程序。
为了帮律师们送达各类诉讼材料,狄更斯经常奔波于伦敦的大街小巷如果政府投入的资金不能及时得到利用,这些项目就不能按期启动和完工,自然也会拖延惠民的时间。但无论如何,公众对于政府如何花钱进行监督,应该说是无可厚非的事。可以想见,若不是审计署在今年6月启动针对这些项目的审计并随后曝光存在的问题,民众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这些项目的存在,更遑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国关于这些惠民项目的申请、拨付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申请项目的单位或部门有机可乘。晚清谭嗣同曾言:赋税之取于民,所以为办民事之资也。
能够找到的,最多只是今年五六月份发布的一些关于个别项目的笼统招投标信息。惠民项目的详情,并不为民众所知晓,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则在于,这些惠民项目基本上都没能受到民众的有效监督。然而,问题不仅在于有些项目实施滞后,而且在于某些已经实施的项目并没有真正起到惠民的作用,反而为个别官员创造了腐败的机会。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2015年7月28日 进入专题: 民生项目 民众监督 。然而,还有许多问题是公众想知道的:目前,全国共有多少个惠民项目?究竟是哪些项目?涉及的总金额是多少?每个项目由哪些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施状况如何?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依然是未解的谜。国家的惠民项目不能及时实施,无疑会导致许多不良的后果。虽然这次审计署的曝光使民众对惠民项目有了一些了解,但从满足公民知情权的角度来说,这还远远不够。
得到资金支持后却发现施工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规划选址、房屋拆迁、环境评价等方面的问题),于是工程拖再拖,导致数亿元的中央财政资金长时间闲置。惠民项目涉及许多关乎国计民生的工程,包括水利、交通、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医院和养老院建设,以及中小企业扶持等项目。
例如,河南省伊洛河治理项目、宁夏灵武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以及河北省秦皇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等,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地方政府部门在尚未做好工程的可行性分析的情况下,就积极向中央申报资金。至于具体如何做到,则取决于决策者以及公众的勇气和智慧,还有更为完善的制度设计。
试想,如果惠民项目的每一笔开支(或者至少那些数额相对较大的开支)都能够在网上公布,那些连项目可行性报告都未能提交的单位,还好意思申请国家的惠民项目吗? 当然,在当下,要采取这样的措施,会遇到各种阻力。要知道,这些项目,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亿元,都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而国家财政收入又主要来源于人民所缴纳的税收。